案情摘要
原告刘博君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因其代理诉讼案件需要,于2014年1月10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公开:(1)205国道马鞍山过境公路(东环路)的公路等级。(2)位于205国道北向南方向马鞍山市境内1322K M+800M处的平面交叉道口是否经批准,如经批准,批准部门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是否有备案,如有备案,备案部门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答复其无相关职责,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交通运输部不掌握。原告遂于2014年5月14日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与原告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公开的内容一致。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中,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马鞍山市地方政府,建议其向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了解。2014年6月3日,原告在马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至原告起诉前,原告尚未收到被告答复。被告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对原告的申请予以答复。原告在开庭前确认已经收到该答复,但认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虽然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但该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审判中,被告认为原告虽然在马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填写了申请,但不能证明该申请已经提交成功。因为申请人凡在马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提交申请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回复电子回执单提醒申请人记住查询号等信息,由于原告刘博君提供的网页截图并没有该栏目,因此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提交成功。但原告认为通过其所提供的申请页面网页截图,对比开庭时原告当庭打开的马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申请页面,可以发现马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系统在其提交申请后经过了改版,在改版之前,该系统在原告提交申请后并没有自动回复电子回执单提醒申请人记住查询号等信息。查明事实后,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于2014年6月3日成功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申请后,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鉴于原告坚持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受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要求“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电子网络途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传统行政程序向电子化行政程序转变的典型表现形式,其蕴含了服务政府、政务公开、便民利民、提高行政效率等原则与理念。但电子行政的运行需要借助信息、数字、网络等外围因素之辅助方可完成,一旦在此环节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当属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制度的范畴。在电子化行政程序模式下,原告提出申请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其与行政主体之间并无现实的沟通,仅仅是在虚拟化的平台中运行行政程序,因而行政主体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要求,积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等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资料来自北大法宝推荐案例)